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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申报

事项编码:JC00030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货物申报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机构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结果名称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原件电子版扫描件1份。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5号),对于无纸申报的,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以下均为电子版扫描件1份):

  1.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货物申报流程

办理事项流程图

货物申报管理流程图.docx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通办范围 全国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24小时;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00
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廉政举报电话:021-63231452;咨询投诉热线:12360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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