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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延期缴纳

事项编码:ZS00003002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的延期缴纳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doc

实施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纳税义务人

申请材料

(纸质 正本 1份) 请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书面申请,见附件税款延期缴纳申请书及填写说明.docx

(二)纳税义务人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的证明材料;

(三)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的税款担保。

办理流程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后,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一)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

(二)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

通办范围 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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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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