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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的申报受理及验放

事项编码:JC00038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的申报受理及验放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或者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四)《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第一条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第二条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963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8年第140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949日起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1号)

实施机构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上海虹桥机场海关、上海邮局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见附件1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办理)条件

快件进出境物品:快件进出境物品所有人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个人进境快件通关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2

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3

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提交身份证信息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4

真实有效的购物零售凭证(正规机打类)或者网络交易记录打印件(含网址和用户名)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正规机打类、含网址和用户名

办理流程

详见办事流程图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流程

办理形式

网上(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窗口办理(详见办理地点)。

到办理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0次或窗口办理1次。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通办范围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各快件公司网站
物流快递 各快件公司
办理地点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快件监管一处,上海市浦东新区闻居路1333号;虹桥机场海关快件监管科,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七路55号;邮局海关快件监管科,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10号。

办理时间 网上24小时 现场09:00至11:30 、13:30至16:30
咨询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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