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14002
事项名称 | 原产地行政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五条: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
实施机构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或总署授权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 | (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
结果名称 | 原产地行政裁定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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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纸质 正本 1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3.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5.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纸质 正本 1份)。 (三)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纸质 正本 1份)。 (四)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纸质 正本 1份)。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纸质 复印件 1份)。 本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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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海关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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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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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根据总署令第92号,联系关税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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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一)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申请不符合《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2.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3.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4.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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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