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原产地行政裁定

事项编码:QR00014002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原产地行政裁定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五条: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

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机构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或总署授权机构

法定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承诺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结果名称

原产地行政裁定

结果样本

原产地行政裁定.doc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纸质 正本 1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3.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4.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5.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纸质 正本 1份)。

  (三)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纸质 正本 1份)。

  (四)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纸质 正本 1份)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纸质 复印件 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样表.docx

      本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随附资料两套),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海关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原产地行政裁定,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根据总署令第92号,联系关税处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一)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申请不符合《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

2.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3.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4.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通办范围 全国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电话:021-68890000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