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0062902200Y
事项名称 | 加工贸易手账册一般监管、企业联网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
实施机构 |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关便捷电子账册设立与变更手续。 |
结果名称 | 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手账册编号由系统自动编号并反馈企业 |
结果样本 | 无纸质结果样本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1.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在主管部门上报承诺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2.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在主管部门上报承诺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情况;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4.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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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请根据系统提示内容逐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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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9}“{14}”等方式办理加工贸易各项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国际贸易“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单一窗口”,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具体手账册种类。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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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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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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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如有相关问题,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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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网上24小时 | ||
咨询电话 |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监督电话 |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