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ZS00004002
事项名称 | 税款滞纳金减免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
实施机构 | 上海海关关税处 |
法定办结时限 |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约定的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约定的时限 |
结果名称 | 上海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申请(办理)条件 | 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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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电子件 1份)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电子件 1份)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电子件 1份) (四)属于“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情形,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企业自备,电子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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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二)海关审核同意后与纳税义务人签订《XX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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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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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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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