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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00062902200Y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五)《海关总署2013年第70号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六)《海关总署关于对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进行优化推广使用的公告》(海关总署2013年第2号公告)

(七)《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1号公告)

(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

实施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加工结转备案手续,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内销征税核批手续。

结果名称

电子版《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系统提示业务成功并反馈企业。

结果样本

无纸质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1.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缴纳不超过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纳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后,海关予以办理:

1.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

2.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

3.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

       剩余料件结转涉及不同主管海关的,在双方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地海关收取风险担保金。

       前款所列须缴纳风险担保金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缴纳风险担保金:

1.适用加工贸易A类管理的;

2.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

3.原企业发生搬迁、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股权变更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现企业继承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剩余料件结转不受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2.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5.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6.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请根据系统提示内容逐项填写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办理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申报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项下加贸保税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具体料件监管、货物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种类。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办理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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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通办范围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如有相关问题,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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