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ZS00010000
事项名称 | 汇总征税担保备案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 |
实施机构 | 上海海关关税处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申请(办理)条件 |
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失信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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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海关认可的税款总担保(由企业提供,无具体格式要求,纸质 正本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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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保函格式见附件);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海关确认后进行保函备案; (三)企业在进出口申报地海关申报汇总征税报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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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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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详见海关总署2021年100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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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人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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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