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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征税担保备案

事项编码:ZS00010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汇总征税担保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总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终止情形等由海关总署规定。

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doc

实施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办理)条件
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失信企业”除外)
申请材料

海关认可的税款总担保(由企业提供,无具体格式要求,纸质 正本 1份)

办理流程

(一)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保函格式见附件);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海关确认后进行保函备案;

(三)企业在进出口申报地海关申报汇总征税报关单。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详见海关总署2021年100号公告)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一)申请人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

(二)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

通办范围 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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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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