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15001
事项名称 | 商品归类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
实施机构 | 上海海关关税处 |
法定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预裁定的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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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进出口订单(合同)或进出口意向书、保密声明、介绍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上述申请材料均为电子版原件,各一份。 (二)申请材料提交 方式一: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依次选择“税费业务”、“归类业务”、“归类预裁定”,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电子数据。 方式二: 申请人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办理,依次选择“海关事务联系系统”、“预裁定”,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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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2.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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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网址: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service=https%3A%2F%2Fi.chinaport.gov.cn%2Fdesk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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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应当按要求填写并且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 (三)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四)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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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