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00062902200Y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二)《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39号公告)

(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36号公告)

实施机构

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办理时限的通知(署加发〔2016143号)规定:自接受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手册设立手续。

结果名称

电子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手账册编号由系统自动编号并反馈企业。

结果样本

无纸质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办理)条件

(一)企业应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三)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失信企业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

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请根据系统提示内容逐项填写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办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手续。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企业所需要办理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保税货物监管手续。

(二)填写业务办理信息

按照系统界面和提示信息,填写办理业务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单证。填写完毕并确认后提交。

(三)收到回执

信息提交后,海关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审核并反馈回执,如需要企业修改申报项目或进一步补充材料,企业按照提示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申报。

办理事项流程图

11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通办范围 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企业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如有相关问题,可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咨询。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请点击查看,网上办理24小时
咨询电话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021-68890000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电话:021-68890000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