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事项编码:XK00021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实施机构

受理机构为场所所在地主管海关,决定机构为上海海关

法定办结时限

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

结果样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申请(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点击查看:《场所设置规范》)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材料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申请书及相关说明 (申请书无固定格式样表)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见附件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及填表说明.doc(1份,原件);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1份,原件)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1份,原件)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见附件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及填表说明.doc(1份,原件);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1份,原件)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1份,原件)

(三)申请注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见附件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及填表说明.doc

(内容应当包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和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1份,原件)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1份,原件)

注:以上所有材料,网上申请递交电子文档,现场申请递交纸质文档)

    

办理流程

详见流程图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流程

办理形式

窗口(详见办理地点)、网上办理(http://online.customs.gov.cn)

到办理现场次数 1
审查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营业场所条件:申请设立监管场所须具有专门储存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申请手续条件:申请书内容如实、准确;上传的文件如实、清晰;上传的文件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通办范围 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网上24小时 ,现场具体请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详见各隶属关政务值班电话
监督电话 12360/021-63231452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电话:021-68890000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邮编:200002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1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