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15002
事项名称 | 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以及估价方法预裁定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1.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2.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3.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4.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5.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6.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附件7.doc |
实施机构 | 上海海关关税处 |
法定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承诺办结时限 |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价格)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预裁定的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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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纸质 正本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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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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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办理的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业务办理--税费业务--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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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并且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 (三)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1.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四)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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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9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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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