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56005
事项名称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 事项类型 | 备案事项 |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三)《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关总署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四)《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所在地海关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编号 |
结果样本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编号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办理)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流程 | (一)种植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现场办理0次 | ||||||||||||||||||||||||||||||||
审查标准 |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1.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 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
||||||||||||||||||||||||||||||||
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 |
||||||||||||||||||||||||||||||||
办理时间 | 企业网上申请:24小时;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00 | ||||||||||||||||||||||||||||||||
咨询电话 | 各隶属海关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监督电话 | 廉政举报电话:021-63231452 咨询投诉:12360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具体详细办理窗口信息可参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