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26005
事项名称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注: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3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62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243号、262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
实施机构 | 海关总署及经总署授权的各直属海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 |
||
申请材料 | 水生动物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内填报指南(行政相对人版)(2024年3月7日更新).docx (一)进境活动物 1.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原件,电子版,一份); 2.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原件,电子版,一份)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提供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证明材料;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原件,电子版,一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1.一级风险产品需提供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的PDF扫描件;二级风险产品需提供产品来源、加工工艺说明和无动物疫病传染性声明。 (原件,电子版,一份) 2.销售动物源性生物材料的进口单位需先申请进境生物材料使用和存放单位备案,备案通过再申请检疫审批。 3.为便利申请单位填报,提供备案申请表和检疫审批基本信息表样表供参考。 (五)进境粮食 1. 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考核报告(适用于首次考核的企业),或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主管隶属海关出具的《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有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已通过粮食系统取得电子初审联系单,且在检疫审批申请单中填报电子初审联系单号的,无需企业另行提供纸质初审联系单。 2. 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六)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原件,电子版,一份)。 (七)特许审批 因展览需要,引进未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2.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特许审批书面申请及填表说明.docx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原件,电子版,一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原件或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全国一体化在线行政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http://capq2.customs.gov.cn)。 |
||
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
||
通办范围 | 上海海关本关区范围内。 | ||
预约办理 | 无。 | ||
网上支付 | 无。 | ||
物流快递 | 无。 | ||
办理地点 | 全国一体化在线行政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http://capq2.customs.gov.cn)。 |
||
办理时间 | 企业网上申请:24小时;海关审核:法定工作日8:30-17:00 | ||
咨询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监督电话 | 12360海关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