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11001
事项名称 | 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流动证明签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x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流动证明签发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1年第11号公告).docx |
实施机构 | 各隶属海关负责出口原产地签发的管理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结时限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结果名称 | 流动证明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申报该货物进入我国关境的收货人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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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签发流动证明的,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向海关签证机构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纸质 正本 1份): (一)如实、完整填写的流动证明申请书; (二)东盟原产国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三)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合同、提单等证明文件; (四)直接证明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单证,如报关单、备案清单等; (五)按照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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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申报出口前向海关签证机构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二)海关审核后签发货物流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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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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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
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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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1 | ||
审查标准 | 是否符合流动证明签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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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