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QR00016000
事项名称 | 公式定价备案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doc |
实施机构 | 上海海关关税处、各隶属海关负责公式定价业务的部门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
结果名称 |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
结果样本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申请(办理)条件 | 一、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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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纸质 正本 1份)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纸质 正本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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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纳税义务人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海关完成备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三)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五)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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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具体网址为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cweb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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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理现场次数 | 0 | ||
审查标准 |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进口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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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关区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否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 ||
咨询电话 | 点击查看 | ||
监督电话 |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