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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定价备案

事项编码:QR00016000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式定价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附件1.doc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附件2.doc

实施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各隶属海关负责公式定价业务的部门

法定办结时限

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承诺办结时限

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结果名称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

结果样本

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doc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申请(办理)条件

一、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一)进口货物合同(如有长期合同应一并提供);(纸质 正本 1份)

(二)进口货物定价公式的作价标准、选价期、结算期、折扣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口口岸、批次和数量等情况说明;(纸质 正本 1份)

办理流程

(一)纳税义务人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前,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二)海关完成备案,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备案结果在全国海关互认,无需重复备案。

(三)对于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公式定价合同,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四)对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等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申请备案。

(五)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所需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事项流程图

公式定价流程图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办理地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具体网址为https://swapp.singlewindow.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cweb001

到办理现场次数 0
审查标准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进口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通办范围 关区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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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详细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海关12360服务热线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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