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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湛江海关公告2010年第6号(湛江海关关于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公   告

2010年 第6号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和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海关总署的部署,湛江海关决定在本关区全面开展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范围:在湛江关区出口的本地清关和转关货物。区域通关货物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是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资信状况为基础,综合商品、物流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出口货物实施分类通关作业。

  三、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海关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报关单完成电子审核后,快速放行。纸质报关单证有“事后交单”和“现场交单”两种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

  (一)“事后交单”,即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采取“无纸报关”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满足计算机自动放行条件的,货物放行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二)“现场交单”,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要求,在货物放行前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

  四、货物运抵监管场所时间晚于向海关电子申报时间的报关单将被删除,报关企业须在监管场所已经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再申报报关单。

  五、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六、A类及以上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七、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湛江海关启动分类通关改革业务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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