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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石家庄海关决定废止以下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简化特殊监管区域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14年第7号(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作业模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特殊监管区域启用新的《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修改《石家庄海关公告2012年第2号》—深加工结转)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20年第1号(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石家庄海关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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