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交流互动 > 信访留言

信访留言

带  "*"  的为必填项

标题
*
留言分类
  • 请选择
  • 投诉请求
  • 意见建议
*
内容详述
*
姓名
*
电子邮件
*
通讯地址
 
手机号码
*
所属关
  • 请选择
  • 北京海关
  • 天津海关
  • 石家庄海关
  • 太原海关
  • 呼和浩特海关
  • 满洲里海关
  • 大连海关
  • 沈阳海关
  • 长春海关
  • 哈尔滨海关
  • 上海海关
  • 南京海关
  • 杭州海关
  • 宁波海关
  • 合肥海关
  • 福州海关
  • 厦门海关
  • 南昌海关
  • 青岛海关
  • 济南海关
  • 郑州海关
  • 武汉海关
  • 长沙海关
  • 广州海关
  • 深圳海关
  • 拱北海关
  • 汕头海关
  • 黄埔海关
  • 江门海关
  • 湛江海关
  • 南宁海关
  • 海口海关
  • 重庆海关
  • 成都海关
  • 贵阳海关
  • 昆明海关
  • 拉萨海关
  • 西安海关
  • 兰州海关
  • 西宁海关
  • 银川海关
  • 乌鲁木齐海关
  • 上海关校
  • 海关学院
  • 海关总署
  • 广东分署
 
验证码
*
留言须知

一、参与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

二、本栏目仅受理信访申请。

若您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在业务咨询处在线咨询。

若您举报走私违规行为,可在走私举报处进行举报。

若您举报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可在廉政举报处进行举报。

若您申请行政复议,可在行政复议处获取相关信息。

三、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四、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请您尽量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海关单位提出信访申请,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所提信访事项有关海关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请您勿向其上级机关重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六、本栏目答复为电子形式,请您确保所留电子信箱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得到答复。

七、石家庄海关信访工作机构:石家庄海关办公室;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邮编:050000;咨询投诉电话:0311-12360;信访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地点:石家庄海关信访接待室。

石家庄海关及所属隶属海关信访渠道公示.docx

八、信访指南:《信访工作条例》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318号 邮编: 050051 电话: 0311-66709999(总机)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备案标识: bm28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