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编制了《石家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石家庄海关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党委各项决策决议、署领导批示;组织协调贯彻落实本关党委各项决策决议、关领导批示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关税征管,四、通关监管,五、海关统计,六、海关稽查,七、海关缉私,八、商品检验,九、动植物检疫,十、卫生检疫,十一、进出口食品安全,十二、口岸监管,十三、风险管理,十四、人事信息,十五,财政信息,十六、海关行政审批。具体可见石家庄海关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及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五个:

  1.石家庄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shijiazhuang.customs.gov.cn

  2.新闻发布会;

  3.官方新媒体:@石家庄海关12360;

  4.专线咨询电话:0311-12360;

  5.信息公告栏等业务现场信息公开设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填置《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石家庄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答复质量和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石家庄海关当面提出申请,电话联系0311-66709044。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6月1日—8月31日,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9月1日—5月31日,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邮政寄送。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妥《申请表》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石家庄海关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邮编:050051。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3.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海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电子信箱:sjzhgzhwgk@customs.gov.cn。(注:若您选择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给我们,建议您在发送邮件后拨打电话0311-66709044与我们确认您的邮件是否发送成功,以便顺利办理申请。)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点击下载)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石家庄海关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9月1日—5月31日)。联系方式0311-66709044,电子邮箱:sjzhgzhwgk@customs.gov.cn

  有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请联系0311-66709044。

  石家庄关区各隶属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方式.doc

  五、其他事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1.石家庄海关规范性文件;

  2.石家庄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信息;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石家庄海关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石家庄海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石家庄海关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石家庄海关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石家庄海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海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11.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海关罚没财务公开拍卖信息;

  13.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14.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

  15.海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关总署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关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参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内容的获取方式。

  石家庄海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通过石家庄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石家庄海关12360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业务现场信息公开设施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海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3.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4.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

  (四)依申请公开处理及办理流程。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五)收费情况。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特殊情况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投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关及隶属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关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311-66709044。(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0311-12360)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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