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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 2020年第1号(已废止)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石家庄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石家庄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证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先予放行,证件后补。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附件1)执行。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进行咨询(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2.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救援物资应急通关联系人

   石家庄海关

  2020126

  石关公告2020 1号.doc 

  石关公告2020 1号.pdf 

  石关公告2020 1号附件1.docx 

  石关公告2020 1号附件1.pdf 

  石关公告2020 1号附件2.xls 

  石关公告2020 1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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