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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1/2018-000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9日
【标       题】西宁海关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021号建议答复的函

西宁海关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021号建议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格尔木规划建设综合保税区、自贸区的建议”收悉。根据职责分工,现将西宁海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格尔木市规划建设综合保税区”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要求,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律为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国务院审批设立,海关总署为牵头管理部门。其办理程序是: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将该请示批转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

为积极支持我省综合保税区建设,我关主动走访省政府相关部门、园区、企业,了解掌握关区产业承接、加工贸易发展、企业规模化集聚、物流发展等实际情况,并到西安、重庆等地学习综合保税区建设经验,收集整理综合保税区规划、设计、申报审批、建设的资料,为前期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主动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积极协助省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做好综合保税区的规划研究和设计,在项目储备、政策保障方面给予支持

建议格尔木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与省政府口岸办、海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设立格尔木综合保税区的前期规划论证,做好招商引资计划,以大项目落地作为申报设立区域的基础,确保入区项目适合综合保税区的政策功能,积极为设立综合保税区创造条件,并在条件成熟时报请省政府启动报批工作。

、关于在格尔木设立自由贸易区问题

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属于国务院事权。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系列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先后批复设立了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辽宁、重庆、湖北11个功能定位各异的自贸试验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海关在区内积极开展监管创新制度工作,不断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已形成了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以实际行动支持和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

因此,建议由格尔木政府部门积极组织开展设立自贸区的功能定位、设计规划等前期工作研究。我关作为监管执法部门,将在格尔木自贸试验区建成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符合该自贸区战略定位的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工作,积极服务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感谢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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