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4月更新)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增进西宁海关与社会公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西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西宁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信息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七个:
1.西宁海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xining.customs.gov.cn/;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3.官方新媒体:“夏都金钥匙”微信公众号;
4.专线咨询电话:0971-12360海关服务热线,24小时人工服务;
5.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6.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西宁海关办公室(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9号,联系电话0971-12360);
7.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除上述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直接拨打12360统一服务热线查询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本机关将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申请机构。
西宁海关关区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西宁海关
受理单位:西宁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9号;
邮政编码:810007;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8866317或者0971-8866318;
电子邮箱:xnhg_bg@customs.gov.cn。
2.西宁曹家堡机场海关
受理机构:西宁曹家堡机场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高寨镇境内西宁航空口岸联检综合楼3楼
邮政编码:810502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8866508或者0971-8866527;
电子邮箱: xnhg_jchg@customs.gov.cn
3.西海海关
受理机构:西海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部海湖大道11号
邮政编码:810000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8866532或者0971-8866533;
电子邮箱:xnhg_xhhg@customs.gov.cn
4.格尔木海关
受理机构:格尔木海关办公室;
受理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8号
邮政编码:816099
受理时间:09:00 - 12:00,13:30 - 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71-8866565或者0971-8866558;
电子邮箱:xnhg_gemhg@customs.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至西宁海关办公室领取或在西宁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这两种方式获得。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原件,连同《申请表》直接到西宁海关办公室当面申请。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学生证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等。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信息公开专用邮箱(邮件发送后务必致电确认)。
3.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受理地址。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主题字段一律采用“海关信息公开申请”。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向西宁海关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有效提高申请的效率,申请前请您阅读以下指引:
一、若您需要获取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二、若您需要获取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三、若您需要获取西宁海关相关统计数据,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已主动公开的西宁海关统计数据。您还可按照《海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办事指南》进行个性化的统计服务申请。
四、若您需要获取西宁海关年度预决算信息等,可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五、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可点击此处在线咨询。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核对确认其有效身份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者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的海关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所申请的海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需要经过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内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本机关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