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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6 11:18 文章来源:汕头海关 【字体:大中小】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汕头海关辖区范围内,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2020年3月6日
公告下载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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