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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汕头海关支持关区内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并给予指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应在保障码头生产安全和进出口秩序的条件下,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在船舶靠泊前通知申请人预计的提箱时间或进箱时间;申请人应提前做好安排,保障提箱车辆或出口集装箱按时在指定地点等候作业。
三、进境(进港)船舶抵港前(出口集装箱进港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相关报关手续。船舶抵港后,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申报船舶抵港动态;出口集装箱进港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发送出口运抵报告。
四、海关收到船舶抵港动态或出口运抵报告后,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放行作业。对于进口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根据海关放行信息和船舶作业情况,安排提箱作业;对于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办理手续,并联系船舶代理企业向海关发送装载舱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根据海关准装指令和船舶作业情况,安排装船作业。
五、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需实施海关查验作业的,海关可以优先安排,为企业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创造条件。
六、由于气象变化、数据传输或查验等原因无法按照计划实施“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作业的,按现有作业流程落场后进行操作。
七、海关总署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作出调整的,按照最新要求实施。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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