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年9月1日 10:00-11:00
主持人:刘自学 汕头海关办公室副主任
嘉 宾:尤景元 汕头海关关税处副处长
黄楚雄 汕头海关关税处验估管理科科长
刘自学:各位嘉宾,各位网友,大家好!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关税司组织修订了《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并以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新版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公告,今天我们在线访谈栏目特邀请汕头海关关税处副处长尤景元和验估管理科科长黄楚雄,为大家介绍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内容。
尤副处长您好,欢迎您参加在线访谈。请您先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公告做一下简单介绍。(2021/9/1 10:10:10)
尤景元:主持人好!很高兴能和大家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交流。《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44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公告优化了公式定价申报纳税模式,完善了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和“两步申报”改革相匹配的公式定价货物税收管理模式。(2021/9/1 10:14:06)
刘自学:公告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修订? (2021/9/1 10:14:56)
尤景元:此次公告修订主要涉及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报关单申报填制规范要求。在报关单的申报栏目增加“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两个征税要素栏目。其中,“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通过下拉菜单方式“是”或“否”提供选项,以明确企业的填报内容。二是调整公式定价备案货物范围。44号公告第一条明确对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的货物,纳入备案管理范畴,最大限度地尊重贸易的实际。三是海关在备案环节不进行实质性估价。44号公告取消了备案环节的海关价格审核,海关仅对备案的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四是明确企业二次申报义务和时点。考虑到公式定价货物多数为大宗商品,货值较高,实践中纳税义务人在结算时处理单证等需要一定时间,因此,44号公告明确要求,纳税义务人应自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2021/9/1 10:16:02)
刘自学:企业进口的货物哪些要纳入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 (2021/9/1 10:17:10)
尤景元:企业进口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以公式定价货物管理,并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一)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二)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四)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2021/9/1 10:21:32)
刘自学:感谢尤景元副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网友提问环节。欢迎各位网友提问。(2021/9/1 10:21:58)
网友“木头”:什么是公式定价? (2021/9/1 10:22:23)
黄楚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2021/9/1 10:25:29)
网友“蜜蜂”:我公司如何向海关办理公式定价备案手续?(2021/9/1 10:26:01)
黄楚雄:根据4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收发货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向首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备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对于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关备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补办备案手续。
经海关备案的公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2021/9/1 10:28:59)
网友“蓝蓝”:申请公式定价备案需提供什么材料?(2021/9/1 10:29:03)
黄楚雄: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总合同等);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基础、计价期、结算期、折扣、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相关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2021/9/1 10:32:53)
网友“DIVAD”:如何填制报关单“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2021/9/1 10:34:05)
黄楚雄:报关单将新增“价格说明”类栏目,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其中,“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通过下拉菜单方式“是”或“否”提供选项,以明确企业的填报内容。“公式定价确认”栏目为有条件选填项,填写“是”的,应当继续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写“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对“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填报为“是”的,需按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公式定价确认”为有条件选填项,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的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包括结算价格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无论能否确定结算价格,均应当填报“是”。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2021/9/1 10:43:25)
网友“档案袋”: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后如何向海关申报?(2021/9/1 10:44:25)
尤景元:44号公告明确,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根据《审价办法》《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以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2021/9/1 10:47:38)
网友“东江水”:内销保税货物是否属于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2021/9/1 10:48:05)
尤景元:是的。44号公告在执法依据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于符合44号公告规定的内销保税货物,也纳入公式定价货物管理范畴。(2021/9/1 10:53:00)
刘自学:因时间限制,今天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尤副处长、黄科长参加我们的在线访谈。再见! (2021/9/1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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