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财政信息 > 涉企保证金
根据《工信部 财政部关于优化调整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24年第34号)有关要求,现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或管理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后) |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订后) |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
2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除涉及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措施以外(按照商务部公告要求,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供担保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 |||||||
3 |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征收标准为: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等有关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 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 2.对于反担保放行货物,权利人未在海关放行货物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返还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权利人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 行政处罚案件类保证金:可自主选择现金、保函等方式提供担保 |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 3.其他案件类需要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 |||||||
4 | 履约保证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力义务事项后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5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力义务事项后退还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承包人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财政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依申请公开相关指引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准确进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效提高申请效率,请您在提交申请前阅读以下指引:
一、若您需要获取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二、若您需要获取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三、若您需要获取海关相关统计数据,可通过“本关统计”链接专栏自行查阅或点击“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 自助查询;或者按照《海关统计服务指南》指引,进行统计服务申请。
四、若您需要获取本关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信息,请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五、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请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其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