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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的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广州海关决定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以下简称“免税进口用品”)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业务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免税进口用品的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进口用品开放共享手续: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将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二)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开放共享手续,存在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移出本单位的,应一并提出。主管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凭以下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手续:
(一)《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
根据《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245号),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申请人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海关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手续,如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详见附件3)。
四、其他要求
(一)申请人需真实准确记录免税进口用品开放共享情况,免税进口用品开放共享仅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将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
(三)对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开放共享免税进口用品,移出使用单次不超过6个月,累计不超过1年。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22年7月6日
广州海关公告〔2022〕2号 广州海关关于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便利化开放共享及临时移出业务办理的公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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