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急管理
1总则
1.1目的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健全广州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提升关区系统预防、处置重大植物疫情能力,履行海关进出境生物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海关关区对重大植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指导关区各隶属海关单位开展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隶属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广州海关备案。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植物疫情指境外已经暴发而我国尚未分布或局部分布但正处于官方控制下、有可能或已经传入我国的植物有害生物,境内发生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植物有害生物,或在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植物有害生物,可能或已经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国门生物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植物疫情紧急事件,及已发生或因进出境相关活动,导致杂草、昆虫等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可能或已经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生物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全面防范
坚定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政治责任,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贯穿海关植物检疫工作始终,以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统筹做好国门生物安全与进出境植物检疫安全生产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广州海关的统一指挥下,各隶属海关单位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关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3)预防为主,依法规范
严格进出境植物检疫,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境内外植物疫情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各隶属海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重大植物疫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配合机制。
1.5事件的分类分级
1.5.1分类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须经应急专家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类:境外突发的由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重大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事件。
B类:境内突发的由我国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通报以及海关监测预警网络收集到的,且与进出境植物检疫相关的突发重大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事件。
C类: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突发重大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入侵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C1类:进境检疫发现且极易在短时间内传播扩散的。
C2类:出境检疫发现进口国禁止输入的,或被输入国家(地区)通报或退回的,且极易对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
C3类:疫情监测发现且极易对口岸植物疫情防控产生重大影响的。
1.5.2分级
依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相关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等对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将重大植物疫情分为4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Ⅰ级(特别重大):A类、B类、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需要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A类、B类、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的,或60日内在2个以上(含2个)直属海关关区发生同种C类的,海关总署需要调度署内相关部门或多个直属海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较大):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的,或60日内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2个以上(含2个)隶属海关发生同种C类的,需要广州海关调度相关隶属海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Ⅳ级(一般):隶属海关单位首次发现任一C类、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生物安全风险的,只需要隶属海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应急指挥部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按照海关系统行政管理层级,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分别建立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海关总署指挥部(下称总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1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广州海关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
总指挥:由分管植物检疫工作的副关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副总指挥:由动植物检疫处(以下简称“动植检处”)处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处、自贸处、动植检处、食安处、监管处、行邮处、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处、教育处、数据分中心、后勤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风控分局等。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动植检处(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动植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下设立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协调组、技术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网络安全组。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成立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长由隶属海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的形式组建。
2.2职责分工
2.2.1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关区内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工作;负责传达总署指挥部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关区内应对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总署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2.1.1总指挥主要职责
负责批准启动和终止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2.1.2 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2.1.3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转、值班、应急处置工作;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负责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2.1.4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分别由各工作组具体承担,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2.1.4.1综合协调组
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总署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4.2业务协调组
负责处理应急期间海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
2.2.1.4.3技术组
由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鉴定、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重大植物疫情鉴定评估及突发事件分类分级认定,并为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为疫情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2.1.4.4新闻发布组
牵头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新闻报审及发布。
2.2.1.4.5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指挥部吃、住、行的后勤保障.
2.2.1.4.6网络安全组
保障海关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负责保证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的通信保障。
2.2.1.5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接报重大植物疫情情报,依据职能衔接广州海关应急指挥系统运行,开展值班信息编报、相关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
(2)法规处: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3)综合处:根据疫情防控需求,按照总署调整准入规则要求接收系统参数。
(4)自贸处: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协同业务职能部门督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落实相关监管措施要求。
(5)动植检处:负责提供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组织成立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专家组)。
(6)食安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提供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研判、处置的技术支持,参与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
(7)监管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口岸环节检查工作。
(8)行邮处: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口岸行邮环节检查工作。
(9)稽查处:按照“选、查、处”分离原则,开展出口农产品境外通报或退运核查工作。
(10)缉私局: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11)财务处:负责组织应急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12)科技处:负责统筹信息化管理工作,协调保障相应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畅通运行,组织做好海关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
(13)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关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等工作。
(14)教育处:配合业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关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15)数据分中心、信息中心: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和信息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监管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和数据支持。
(16)后勤中心:负责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17)技术中心:负责提供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鉴定、监测、处置的技术支持等,参与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
(18)风控分局:负责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疫情防控需求,依据自身职责范围,调整布控规则、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具体落实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署指挥部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2.3其他机构
2.3.1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鉴定、检验检测、检疫处理、法律等专业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重大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鉴定评估及分类分级认定,并为海关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急行动方案的制定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等提出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2.3.2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是根据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事发地海关组织开展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跨关区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向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以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相关成员名单
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组或专家组的成员、值班人员等均应明确到具体人员,并适时动态调整。
3监测预警机制
3.1监测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均应指定本单位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员,负责关区范围内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结合口岸实际,负责开展进出境植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3.2调查评估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根据监测收集的信息,结合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和外来入侵物种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对经初步判定可能发生的重大植物疫情,及时做出预警。
3.3预警发布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根据职责和权限发布预警并报上级海关。预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预案4.4.3确定的措施。
3.4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和海关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落实已发布预警规定的措施,必要时启动相应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政府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众发布。
3.5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经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疫情的风险已经消除,可解除预警;已发布的预警超过有效期未重新发布的,预警自然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
(1)“即现即报”原则:各隶属海关单位一旦发现重大植物疫情发生,须立即向广州海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核实准确”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双线同步”原则: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在按规定向广州海关报告的同时,可视疫情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
(4)“追踪反馈”原则:事发地隶属海关应将疫情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随时向广州海关报告。
4.1.2报告程序
4.1.2.1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疫情报告程序:
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在发现疫情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确认需要上报的,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总署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总署总值班室,上报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1小时。
4.1.2.2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疫情报告程序:
事发地海关单位在发现疫情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本关领导、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疫情报告须经事发地海关单位领导审批。
各级海关单位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经上级海关批准,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
4.1.3报告要求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疫情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送。但时间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核实。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核实不清楚时,可以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专人跟踪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4.1.3.1文字报告
要采用固定报送载体,要有领导签发,注明承办人全名和联系电话,标明密级、缓急程度、发送时间和收(发)文编号。内容要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主要包括:
(1)疫情详细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事件等级、过程、状况、原因、影响等;
(2)事发地隶属海关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3)应急资源(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需求;
(4)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4.1.3.2电话报告
(1)电话报告的“六个要素”: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
(2)值班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必须记载:本方和对方承办人全名;本方和对方承办事项时间;对方部门和联系电话。
4.2先期处置
疫情发生后,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在向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4.2.1核实信息
事发地隶属海关单位应当指派具有植物疫情判定能力的关员和专家赶赴现场,确认事件现场的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发生数量、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现场管控
对携带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或可能传播扩散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的货物、场所、包装铺垫材料及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封控,并在现场相关区域或位置设置醒目的标识或警戒线,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调离或使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
4.2.3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
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现场采集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标本以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的样品,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鉴定。
4.2.4检疫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监督有专业能力的单位,对携带、传播或可能携带、传播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的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场所进行熏蒸、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
4.3事件确认
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Ⅲ级、Ⅳ级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的确认。如初步认定所发生的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属于Ⅰ级、Ⅱ级的,应当逐级报请总署指挥部的确认。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形,直属海关可将Ⅳ级提升为III级,海关总署可将III级提升为II级或I级。
各隶属海关单位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所涉及的有害生物的检疫鉴定结果,须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或检测,复核鉴定或检测结果作为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确认依据。确认结果立即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疫情信息统一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
4.4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经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事件确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处置的,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的级别,采取相对应级别的响应机制。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配合总署指挥部做好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总署指挥部报告,统一指挥广州海关应急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告,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
4.4.2分级处置
4.4.2.1Ⅰ级、Ⅱ级应急处置
4.4.2.1.1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
按照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调集关区内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及时向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1.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
按照总署、广州海关的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2Ⅲ级应急处置
4.4.2.2.1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
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海关总署及当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赶赴相关口岸,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关区内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4.4.2.2.2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
按照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3Ⅳ级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报告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及当地政府;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处置措施;调集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合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分析评估。
4.4.3分类应急处置措施
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急处置方案时,除考虑事件的等级外,还应根据事件的类别、职责权限和具体发生情形分别对应选择采用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4.4.3.1 A类处置措施
(1)视情况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
必要时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指定的国境口岸,是指符合疫情控制需要的口岸,如具备
成熟的疫情防控条件,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在当地不适生等)
(2)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暂停或撤销相关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准入)
(3)禁止旅客携带或邮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
(4)停止签发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
(5)通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停止签发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审批,撤销已签发的相关审批证件。
(6)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发布警示通报加强相关货物、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处理。
(7)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8)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等违法活动,监督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9)联合农业农村部调整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4.4.3.2 B类处置措施
(1)调整出境货物的抽查比例和检测项目,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申报手续。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出境前检查,或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植物隔离检疫圃。
(5)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4.3.3 C类处置措施
4.4.3.3.1 C1类处置措施
(1)视情况要求高风险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或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境。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指定的国境口岸,是指符合疫情控制需要的口岸,如具备成熟的疫情防控条件,或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在当地不适生等)
(2)通报输出国家(地区),要求提供相关疫情详细信息和整改措施。
(3)及时向国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通报情况,共同采取控制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警示通报。
(5)禁止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和过境。
(6)禁止旅客携带或寄递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
(7)停止签发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相关检疫许可证。
(8)通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等部门停止签发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审批,撤销已签发的相关审批证件。
(9)加强证件核验,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等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
(10)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
(11)在控制场所及邻近区域开展疫情监测。
(12)暂停使用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
(13)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14)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过境申报手续。
(15)暂停或撤销境外相关企业资质。
(16)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相关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17)联合农业农村部动态调整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4.4.3.3.2 C2类处置措施
(1)及时向国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控制措施。
(2)禁止相关批次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监督对控制场所内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用具、场地等实施检疫处理。
(3)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调整出境货物的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加强出境前检查,暂停受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境、过境申报手续。
(5)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6)对境外通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况发布预警通报。
(7)加强疫情监测,开展溯源调查。
4.4.3.3.3 C3类处置措施
(1)暂停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出境。
(2)对有害生物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3)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注册或备案资质。
(4)调整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查验比例和检测项目。
(5)扩大监测范围,确定发生区域。
(6)根据权限及保密规定,及时将疫情向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通报。
(7)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溯源调查,采取监测、根除等防控措施,并评价根除效果。
(8)加强现场查验、检测鉴定、除害处理、后续监管等风险防控措施。
4.5终止响应
根据下列情况,各级海关按照相应权限发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终止预案的实施。
(1)对境外重大植物疫情,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植物疫情,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并经海关总署确认。
(3)对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4)对有关国家或地区通报从我国植物及其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的,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并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
4.6评估总结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和总结。必要时,广州海关应急指挥部可派员参与调查或直接进行调查。
5准备与支持
5.1人员保障
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为本单位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广州海关办公室总值班室、各隶属海关单位办公室、动植检处综合科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联系人。
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海关单位应建立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对处置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防护培训,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重大植物疫情应急指挥单位在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员、联系人要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5.2物资与资金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与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单位分级负担。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应急需要统筹做好资金与物资保障,广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权分别负责监督应急物资与资金储备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5.3技术保障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加强植物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检疫鉴定实验室技术能力建设,组建应急专家组负责关区重大植物疫情和外来入侵物种鉴定、分类分级认定、应急处置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桌面推演等方式,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6.2宣传和培训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植物疫情、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与安全防护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6.3奖惩与责任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对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6.4国际合作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重大植物疫情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国际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不断完善各种检测方法,增强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预警及应急处置措施,协调相关方共同防疫,或将疫情及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维护
7.1.1检查评估
广州海关应当适时组织对本级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建议。
7.1.2修订与更新
广州海关适时组织专家对各隶属海关单位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或海关总署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重要应急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实际应对和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需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的情况。
广州海关及各隶属海关单位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海关主管部门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海关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图
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依申请公开相关指引
致申请人:
为了方便您准确进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效提高申请效率,请您在提交申请前阅读以下指引:
一、若您需要获取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二、若您需要获取与海关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三、若您需要获取海关相关统计数据,可通过“本关统计”链接专栏自行查阅或点击“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 自助查询;或者按照《海关统计服务指南》指引,进行统计服务申请。
四、若您需要获取本关年度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信息,请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五、若您需要进行海关业务咨询,请点击此处直接查阅。
其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