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监管通关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2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6号)

  四、实施机构:银川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

  十一、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申请人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属于受理申请的海关职权范围内。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4),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或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2.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一式一份,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或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或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二)申请变更。

  1.企业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5)。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式一份,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或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三)申请注销。

  1.企业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附件6)。申请书应填写完整、规范,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说明;

  2)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

  3)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授权文书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线下提交纸质版原件,或线上提交彩色电子版。

  十三、办理流程:

  (一)注册申请。

  1.申请人向银川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银川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银川海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申请。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功能作业区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名称或经营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换址新建的,银川海关将重新进行实地验核。

  3.经审查同意变更的,银川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银川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注销申请。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场所内海关配备的监管设施设备已经按照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5.经银川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银川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6.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银川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流程图:

  aa

  

  十四、办理形式:线下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实地验核场所是否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公告〔2021〕4号)

  十七、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线下办理: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220号 综合业务二处

  十八、办理时间:

  (一)现场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4:00-17:30;周五及节假日前一天9:00-12:0014:00-17:00

  (二)网上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4:00-17:30;周五及节假日前一天9:00-12:0014:00-17:00

  十九、咨询电话:0951-12360

  二十、监督电话:0951-12360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docx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4.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docx

  5.《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docx

  6.《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docx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

网站管理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主办

联系电话:0951-5671026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220号 邮编:750000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4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