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上述文件请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海关法规栏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进行了解,可通过关键字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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