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公告
为推动太原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要求,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现就太原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太原海关关区范围内。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指公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除外;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两仓的设立应符合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相关要求,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及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按需设立。
两仓的设立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长远和眼前利益、局部和整体利益等全方位考虑规划问题,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兼顾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三)便利监管,科学布局。
两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位于交通枢纽或区域性物流中心、产业集群聚集地附近,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四)动态管理,规范发展。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和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原则上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
三、其他事项
太原海关根据关区保税仓储业务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布局规划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