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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为稽核查提供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关拟向社会公开引入中介机构,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介机构范围
可提供审计、评估、核实等服务,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可以对外出具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资质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开展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备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材料,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三、申请所需资料
中介机构应向海关提交签章确认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明确表明“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申请向海关稽核查提供服务的相关要求、程序,愿意接受海关评审”;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机构章程等的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海关稽核查项目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证明材料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证书。
四、申请截止日期
2024年3月8日。
请有意向申请且符合上述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截止日期前,以书面方式向太原海关送(寄)申请资料。
联系人:孙波,电话:0351-7119180;
王锐,电话:0351-7119126。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12号。
特此通知。
太原海关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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