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主办

联系电话:024-12360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3路16号 邮编:110179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