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海关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编制了《东莞长安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参阅。

  一、本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二、综合政务,三、关税征管,四、通关监管,五、海关统计,六、商品检验,七、动植物检疫,八、卫生检疫,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十、口岸监管,十一、人事信息,十二、财政信息,十三、海关行政审批。

  二、本关对外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黄埔海关门户网站:http://huangpu.customs.gov.cn/

  (二)“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各业务现场政务公开专栏。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东莞长安海关办公室,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德政东路46号,工作时间为:周一、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三、周五、节假日前一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联系电话:0769-22007066(总机)0769-22007136(咨询电话),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changanhaiguan@customs.gov.cn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区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申请表》可至本关领取,也可在黄埔海关门户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本关。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申请建议使用中国邮政平信或EMS邮寄。

  (三)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电子版,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发送至本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注:若选择电子邮箱提出申请,建议申请人在发送邮件后拨打本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联系电话确认邮件是否发送成功。)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答复质量和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日期、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查询到该信息内容的提示。

  五、其他事项

  (一)公开内容的获取方式

  东莞长安海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本关通过黄埔海关门户网站、“黄埔海关12360发布”及业务现场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的海关规章、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海关规范性文件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海关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

  除上述主动公开方式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海关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海关政府信息。

  2.海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3.海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海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处理及办理流程

  本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于所提交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的,本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本关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单位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20-82130926020-82132493(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020-1236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黄埔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方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33号黄埔海关法规处,邮编:510700,电话:020-82130261。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本关决定不予公开的,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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