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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问题

加贸核销

编号  511378

姓名

晨晨

留言时间

2025-06-17 14:31:55

留言内容

请问出境加工账册如何办理核销?

问题分类

加工贸易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6-17 16:46:00

投送单位

石家庄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办理。文件依据:《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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