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电邮 海关总署 繁体版 En 无障碍

查询

热词:减免税 海关管理 货运监管 行政监管

当前位置:交流互动 > 业务咨询 > 业务咨询问题浏览

业务咨询问题

商品归类补充申报

编号  561176

姓名

LS

留言时间

2025-04-24 09:33:55

留言内容

请问什么是商品归类的补充申报?

问题分类

商品归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04-24 09:51:00

投送单位

石家庄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第252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第九条规定,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主办 京ICP备05066252号 网站备案标识: bm28040001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528号 邮编: 050061 电话: 0311-66709999(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