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党风廉政专栏 > 落实主体责任
海关总署:各级海关要多渠道主动公开信息
近日,海关总署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办法》)。依据《公开办法》,各级海关将多渠道主动向公民公开海关政府信息,公民也可以向各级海关申请公开信息。
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有: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海关重大政策、重要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公告的解读信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公开的内容;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工号、职务、职责等相关信息;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海关罚没财物公开拍卖信息;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各级海关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在海关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海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海关政府信息。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政府信息。各级海关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开办法的规定,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