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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五條禁令  DateTime:2007-09-28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禁令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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