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海關對外國記者隨身攜帶採訪器材通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適用於外國常駐記者、外國短期採訪記者,隨身攜帶採訪器材進出境辦理通關手續時對照參考。
外國常駐記者:係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此類記者持J-1簽證。
外國短期採訪記者:係指在中國境內停留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採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此類記者持J-2簽證。
二、採訪器材進出境通關手續、流程
(一)外國常駐記者。
外國常駐記者攜運進出境的採訪器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辦理相關手續。
常駐機構首次申請進境公用物品前,應當憑有關文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常駐機構申請進境公用物品時,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交驗《海關備案證》、《海關進出境公用物品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提(運)單、發票等相關單證。常駐機構在進境地海關辦理公用物品報關手續時,應當填寫或委託報關企業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提交經主管海關審批的《申請表》和提(運)單、發票等相關單證。
(二)外國短期採訪記者。
1. 國賓團隨行記者。
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等國賓團隨行記者攜運採訪器材進境時,隨行記者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中國外交部新聞司出具的“國賓隨行記者器材證明信”和器材清單及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辦理進境手續。
代表團訪問結束後,隨行記者應當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
2. 能提供保函的記者。
(1)進境通關手續。
採訪器材進境時,記者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經海關認可具備出具擔保函資質的單位或經海關認可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函、器材清單,記者J-2簽證等單證辦理進境手續。進境手續結束時,記者將收到海關關封一個,應妥善保管,據以辦理採訪器材復運出境手續。
(2)出境通關手續。
記者出境時,應當向出境地海關出具進境地海關關封。
當記者出境地與進境地為同一口岸時,出境地海關查驗其進境採訪器材已全部復運出境後,在原保函上批註簽章,辦理核銷手續,並將已批註簽章的“保證函”退還記者。
當記者出境地與進境地非同一口岸時,出境地海關查驗其進境採訪器材已全部復運出境後,出境地海關將已批註簽章的“保證函”封入海關關封退還記者或出具保函的單位,由記者(或出具保函單位)向原進境地海關提交出境地海關批註簽章的“保證函”或海關關封,辦理“保證函”結案手續。
3. 不能提供保函的記者。
記者本人可自行向海關提供相關單證,辦理繳納保證金暫時進境手續以及採訪器材全部復運出境後,辦理保證金提取手續。具體如下:
(1) 進境通關手續。
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應走紅色通道,填寫《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樣式見附件1),出示J-2簽證,提交採訪器材清單一式兩份,向進境地海關申報隨身攜帶的採訪器材。
記者按照海關開具的《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上的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人民幣現金)。
記者辦結入境通關手續後,應向進境地海關領取並填寫《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樣式見附件3),連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一併妥善保存,以備出境時據以辦理相關手續。
(2) 出境通關及“保證金”返還手續。
記者應在出境4天前將《申請書》、《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收據聯傳真至出境地海關(聯繫人、電話和傳真見附件4)並確認,提出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
記者攜帶採訪器材出境時,應向出境地海關提交《申請書》和進境地海關制發的海關關封。
經核實無誤後,出境地海關退還與原收取數額等額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支票。
記者收到退還的上述款項後應當在《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核準單》簽字確認。
記者未能按照規定期限向出境地海關提出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或者提交單據不全的,海關不予辦理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手續。
(三)特殊管理的採訪器材(設備)。
外國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附件:1.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
2.《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填制規範
3.記者採訪器材保證金異地返還申請書
4.各口岸海關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5.攝影(像)設備及其配件、附件完稅價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