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准,對部分產品出口關稅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08年9月1日起將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別出口關稅上調至150%,並實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對除上述兩種產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繼續徵收100%特別出口關稅。
化肥類產品特別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表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類產品特別出口關稅稅目稅率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