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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海關總署關於H2000深加工結轉管理系統推廣使用暫行辦法》的公告

發佈者:烏魯木齊海關 2008-06-06瀏覽次數:


海關總署關於H2000深加工結轉管理

系統推廣應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海關對深加工結轉的管理,配合H2000深加工結轉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工作,根據海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系統推廣應用期間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試點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H2000深加工結轉管理系統推廣

應用的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深加工結轉。

  海關特殊監管區外企業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之間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開展結轉按以下原則進行管理:

  (一)轉入、轉出企業向各自主管海關申報結轉備案,經雙方主管海關備案後,可以辦理實際收發貨及報關手續。

  (二)海關通過電腦系統對企業申報的數據實行網上備案、審核。

  (三)海關對深加工結轉貨物實施單項統計。

  第四條 轉出、轉入企業結轉時應向各自主管海關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電子數據備案。

  《申請表》電子數據是指轉出、轉入企業通過電子口岸錄入並向海關成功發送的《申請表》數據;

  《申請表》備案是指轉出、轉入地海關根據企業的申請,核準企業提交的《申請表》電子數據的行為。

  (一)一份《申請表》對應一個轉出企業和一個轉入企業;一份《申請表》對應轉出企業一本《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包括聯網監管電子賬冊、電子化手冊、紙質手冊等電子底賬),但可對應轉入企業多本《手冊》。

  (二)結轉雙方的商品編號前四位原則上必須一致,對商品編碼不一致的經海關判定為同一商品的,企業可在轉出商品備註欄填寫結轉備用商品編碼,商品編碼一致的,海關予以辦理;結轉商品數量、計量單位應當一致或折算一致。

  第五條 轉入、轉出企業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申請表》備案手續:

  (一)轉出企業通過電子口岸錄入《申請表》電子數據後向海關申報,並將《申請表》電子口岸統一編號通知轉入企業;轉入企業通過電子口岸錄入相應《申請表》電子數據後向海關申報。

  (二)轉出地海關審核通過後,轉入地海關審核《申請表》;雙方主管海關審核通過後,轉入、轉出企業即可辦理結轉收發貨登記及報關手續。

  (三)《申請表》從轉入地海關審核通過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過對應轉出、轉入《手冊》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發貨和退貨;聯網監管企業《申請表》與帳冊有效期一致。

  (四)海關對《申請表》及其具體內容進行暫停處理的,在暫停期間企業不能進行收發貨,但《申請表》項下已實際收發貨的,允許辦理報關手續。

  (五)對經海關審核通過後的《申請表》允許對其數量進行變更及增加新結轉商品項目。

  (六)涉及實行E帳冊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申請表》無須報備數量。

  第六條 轉出、轉入企業應當分別在每批實際發貨及收貨後24小時內錄入申報《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收發貨單》(以下簡稱《收發貨單》)或《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退貨單》(以下簡稱《退貨單》)電子數據。對實行電子帳冊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以及與其發生結轉業務的企業,應在72小時內申報《收發貨單》及《退貨單》。

  因技術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限內申報《收發貨單》及《退貨單》的,經主管海關批准,可適當延長申報時限,但最長不超過7天。

  24小時、72小時或7天內在同一《申請表》項下發生的多次收、發貨可累加成一次錄入申報。

  企業應核實各《申請表》的收發貨情況,確保收發貨累計數量不超過對應《手冊》的可報關數量。

  第七條 轉出、轉入企業通過電子口岸向海關發送《申請表》、《收發貨單》及《退貨單》,企業應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八條 申請結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有逾期未報核《手冊》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申請表》、《收發貨單》或《退貨單》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經主管海關同意,並已收取風險擔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業除外)。

  (五)轉出或轉入企業為D類企業的。

  企業《手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該《手冊》的結轉申請不予受理:

  (一)轉出、轉入企業相關《手冊》已報核或已核銷或已結案的。

  (二)轉出、轉入企業《手冊》被海關暫停進出口的。

  (三)轉出、轉入《手冊》被海關挂賬處理的。

  第九條 轉出、轉入企業辦理結轉備案手續後,應當按照經雙方海關審核通過後的《申請表》進行實際收發貨。轉入、轉出企業的每批次收發貨或退貨,應按第五條規定時限如實申報《收發貨單》或《退貨單》電子數據。

  第十條 轉出、轉入企業實際收發貨後,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結轉報關手續:

  (一)轉出、轉入企業應當分別在轉出地、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報關手續。轉出、轉入企業可以根據《申請表》電子數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併辦理報關手續。每批結轉貨物實際收貨後,轉入企業應當在40日內辦理該批貨物的申報手續。

  (二)轉入企業可通過電子口岸查詢收貨情況,按《申請表》電子數據向轉入地海關辦理結轉進口報關手續,並在結轉進口報關單申報後及時將報關情況通知轉出企業。

  (三)轉出企業自轉入企業申報結轉進口之日起10日內,通過電子口岸查詢發貨情況,按《申請表》電子數據向轉出地海關辦理結轉出口報關手續。

  (四)結轉進口、出口報關的申報價格為結轉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

  (五)《申請表》編號應填入結轉進口、出口報關單隨附單證的單證編號欄內。

  (六)一份結轉進口報關單對應一份結轉出口報關單,兩份報關單之間對應的申報序號、《申請表》編號、價格、數量(或折算後數量)應當一致,報關單所填寫的關聯《手冊》號及關聯報關單號應相互對應

  (七)海關無需收取紙質《申請表》,通過電腦自動檢查、數據對碰,進行審單作業操作。

  (八)結轉進口、出口報關手續必須在企業《手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內辦結。

  (九)企業超過規定時限申請辦理結轉報關手續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有關規定處理後,應補辦報關手續。

  第十一條 結轉企業以外匯結算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報關單外匯核銷證明聯。

  第十二條 《申請表》、《收發貨單》以及《退貨單》海關不統一印製,企業如需使用可自行列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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