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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2008年 第9號

  依據《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奧運安保要求,本著科學嚴密的原則,東疆保稅港區海關籌備處利用資訊化管理系統,對進出東疆保稅港區運輸工具施行監管。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進出東疆保稅港區的運輸工具,應按本辦法要求一律由行政通道通行,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條 行政通道

  行政通道是指東疆保稅港區海關卡口通道指示牌為“貨運空車/客車通道”、“轉關車輛/客車通道”的進出區通道。

  第三條 海關備案

  進出保稅港區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當持有效證件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區內常駐行政機構、企業使用行政車輛、服務車輛向海關備案,海關配發長期通行證。

  臨時進區客運車輛到卡口外海關辦公區辦理入區備案,海關配發臨時通行證。

  區內基建使用載運建築物資車輛、特種施工車輛等其他各類車輛,由使用單位向海關備案,海關配發基建車輛通行證。

  第四條 車輛通行

  備案車輛在東疆保稅港區海關卡口實現光學車牌識別自動抬桿放行。

  第五條 海關監管

  行政車輛嚴禁私自攜帶海關監管貨物出區。

  海關對進出區車輛進行查驗,發現擅自載貨出入區者,將追究責任人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運輸工具不包括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及貨運空車。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開始執行,由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海關籌備處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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