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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關

公  
2008年 第7號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配件審批工作,正確執行《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天津海關對外商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配件審批實行“一批一證”管理。

     二、天津海關關稅處負責受理天津關區所屬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和配件的減免稅審批,簽發《天津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和配件的減免稅審核決定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三、企業持《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到主管地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四、此前已經批准備案的,在其項目結束日期內仍然有效,其項目結束日期屆滿後,實行“一批一證”管理。

     企業辦理外商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配件減免稅審批需知,詳見天津海關網站“辦理自有資金指南”中“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額度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件和配件減免稅業務指南”。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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