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口貨物核準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暫時進出口貨物核準
許可內容:
准予貨物暫時進出口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一條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7號)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請條件:
一、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貨物,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容器;
(十)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十二)海關批准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二、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
三、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辦理程式:
一、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
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準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1)、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二、海關就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
海關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後,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3)。
對於經海關核準的的暫時進口貨物,申報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認可的書面擔保。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ATA單證冊持證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
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申報時,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填制海關進出口報關單,並向海關提交貨物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和其他相關單證。
2、境內展覽會的辦展人以及出境舉辦或者參加展覽會的辦展人、參展人(以下簡稱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有關部門備案證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覽品清單等相關單證辦理備案手續。
展覽會不屬於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交展覽會邀請函、展位確認書等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展覽品清單辦理備案手續。
3、展覽會需要延期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原批准部門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展覽會不屬於有關部門行政許可項目的,辦展人、參展人應當在展期屆滿前持相關證明文件在備案地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4、辦展人、參展人應當於進出境展覽品辦結海關手續後30日內向備案地海關申請展覽會結案。
5、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20個工作日
延期程式:暫時進出境貨物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4)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5)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6)。
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當於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並制發相應的決定書。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直屬海關應當於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許可數量:
無數量限制
受理部門:
江門海關各隸屬海關、辦事處通關科
辦公地址:
新會海關: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江裕路2號新會海關駐港口辦事處二樓
鶴山海關:廣東省鶴山市沙坪鎮鶴山港口岸路30號貨運口岸樓一樓
開平海關:廣東省開平市三埠港口路7號一樓
臺山海關:廣東省臺山市大江鎮公益人民路1號一樓
恩平海關:廣東省恩平市恩城鎮南堤中路65號海關大樓一樓
陽江海關:廣東省陽江市金山路1號海關大樓一樓
外海辦事處:廣東省江門市外海沙津橫外海港碼頭海關大樓一樓。
高沙辦事處:廣東省江門市白石管理區高沙圍海關大樓一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聯繫電話:
新會海關:0750-6392503
鶴山海關:0750-8823997
開平海關:0750-2260978
臺山海關:0750-5413405
恩平海關:0750-7816710
陽江海關:0662-3326411
外海辦事處:0750-3263669
高沙辦事處:0750-3263307
附件: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4.《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7.《ATA單證冊追索通知書》
8.《ATA單證冊核銷通知書》
9.《ATA單證冊繳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