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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對一般貿易企業規範管理指引(試行)  

2008-04-10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海關對一般貿易進出口行為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範指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一般貿易進出口活動所涉及的內控管理、單證管理、財務管理、業務行為適用本規範指引。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要積極配合海關工作,自覺遵守海關各項規定,按照本規範指引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規範進出口行為,誠信經營,守法自律。

第二章  內控管理規範

第四條 建立健全進出口業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報關員及報關作業管理、進出口業務審批管理、單證管理、印章管理、財務管理、倉庫管理、外匯收付及核銷管理、出口退稅管理等制度,措施得力。

第五條     建立健全進出口業務學習制度,定期組織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人員學習海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根據本單位進出口業務實際,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制訂完善的操作規程,做到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各業務環節銜接有序,運行有效。

第七條  經常開展報關差錯分析,不斷提高報關品質。及時掌握進出口物流、資金流情況,實時監控,有效管理。

第八條  指定專門部門或人員辦理海關事務。專門部門或人員應熟悉有關進出口法律、法規、政策,了解海關作業程式。在辦理海關事務前,專門部門或人員應當核實其真實性、準確性,對政策規定不明的,應事前向海關相關部門進行諮詢。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海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的變更、換證、登出等相關海關手續。

有報關員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報關員的註冊、變更、換證、行政許可延續、登出等相關海關手續。

第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合理審查、如實申報等義務。

報關員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海關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章  單證管理規範

第十一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進出口業務單證(包括進出口業務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電、許可證、批件、信用證資料、運輸單據、保險單據、發票、裝箱單、入庫單、出庫單、報關委託書、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單、進出口報關單和其他文件材料)納入檔案管理,專人負責,妥善保存。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不買賣、偽造、變造海關單證,不使用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單證。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註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和行政許可文件,發生遺失的,應當及時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並在報刊聲明作廢。

第十三條  進出口業務單證應當有完善的流轉程式和交接手續。報關業務辦理完畢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要對各種進出口業務單證進行分類、裝訂並建立檔案。

第十四條  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所涉及的進出口報關單、稅單、往來業務函電、運輸單據、發票、合同等單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存3年。

第四章  財務管理規範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根據實際發生的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十六條  會計檔案的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會計記錄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使用記賬本位幣和文字。如使用外幣結算的,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應當與非外幣的各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分別核算。

第十八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其使用的財務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會計賬簿、財務報表應當定期以電腦列印書面形式或光碟、磁片等磁性介質存檔保存。

在海關需要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供其使用的記賬軟體及其使用說明書等有關資料,提供由記賬軟體儲存的會計記錄列印成的書面材料(需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在核算已徵稅進口的一般貿易存貨實際購進成本時,應當將支付外方貨款、進口環節稅、其他相關費用等在賬簿中如實反映。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一般貿易進口存貨的計量單位與報關單上的其中一個計量單位一致。

如果行業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無法一致,應當在憑證中記錄數量換算標準。

第二十一條  一般貿易進出口存貨、資金的會計記錄中,應當準確反映該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號或合同號、提單號、發票號等貨物標識。

第二十二條  一般貿易進出口貨物在出庫、入庫時,應當準確登記存貨出入庫數量明細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存貨出入庫的動態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般貿易存貨應專人管理、定期盤點,對盤盈、盤虧等各種原因導致該類存貨變化的,應當在賬面上如實反映。

第二十四條  對代理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被代理企業建立代理費收入明細賬,如實反映代理費收入。

第五章  業務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進出口業務,如實申報,依法納稅,積極配合海關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開展一般貿易業務應當簽訂進出口合同,合同的條款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對代理一般貿易進出口業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必須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並根據代理合同以自己名義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代理合同和進出口合同的條款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八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要加強對代理合同、進出口合同和各種單證的審核、管理,對代理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合理審查,並對向海關申報單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說明知識產權狀況以及採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的,申報的報關單應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名蓋章,並隨附有關單證。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報關企業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手續的,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並與報關企業簽訂有明確委託事項的委託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要合理監督被委託報關企業的報關行為。

第三十一條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列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申報進口時,應在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申報出口時,應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前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第三十三條 海關依法對進出口貨物實施查驗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並如實回答查驗人員的詢問以及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足額繳納海關依法徵繳的稅、費、款,按時核銷保證金、保函。發現有少繳、漏繳、欠繳情況的,應主動補繳。

第三十五條 拖欠海關稅收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有合併、分立情形的,在合併、分立前,應當向海關報告,依法繳清稅款;有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經營情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海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于海關出口放行貨物之日起15日內(第15日為法定節假日時順延)申領出口退稅報關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第三十七條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外匯收、付及核銷手續。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八條  本規範指引主要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規範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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