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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對保稅加工企業規範管理指引(試行)  

2008-04-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海關對保稅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引導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特製定本規範指引。

第二條  (規範指引含義)本規範指引是指保稅加工企業在進出口及生產經營過程中基礎性、原則性、合法性行為,包括應具備的行為、應鼓勵的行為、應禁止的行為。該行為貫穿企業辦理海關手續及強化內部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規範指引適用於海關對所有與進出口活動直接相關的保稅加工企業的規範管理,包括: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從事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的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保稅加工企業。

第四條 (法律原則)保稅加工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各項規定;依法具備相關從業資格或特許經營資格,按規定進行海關登記(備案)和許可;依法經營,合法進出。

第五條  (規範指引目標)通過對企業行為的具體規範指引,明確海關監管需求。督促企業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採購、物流、生產、銷售監管機制、帳簿單證管理機制、保稅倉儲機制、核查配合機制及內控提升機制;達到既利於企業進出,又便於海關監管的“雙贏”局面。

第二章  進出口行為規範指引

第六條  (報關管理)保稅加工企業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報關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報關企業代為辦理報關業務。企業應督促所屬報關員及受託報關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報關企業的行業規範要求開展報關業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報關員及其所屬企業應對報關員的申報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申報資格)保稅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時,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預先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註冊。辦理申報手續的報關人員需具有報關員資格並在海關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未取得報關員資格或未在海關註冊的報關員不得辦理進出口貨物申報手續。

第八條  (申報方式)保稅加工企業向海關申報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要求填制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填制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申報時限)保稅加工企業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徵收滯報金。

第十條  (特殊申報)保稅加工企業可以通過電腦網路向海關進行聯網實時申報,也可以採用集中申報方式向海關進行申報,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的貨物,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指定的海關申報和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一條  (單證驗核)現場交單審核時,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向海關遞交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一致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特殊情況下,個別內容不符的,經海關審核確認無違法情形的,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可重新提供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相符的隨附單證或提交有關說明的申請,電子數據報關單可不予刪除。其中,實際交驗的進出口許可證件與申報內容不一致的,經海關認定無違反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和海關有關規定的,可以重新向海關提交。

第十二條  (撤單修改)海關已經布控、決定查驗進出口貨物的,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不得修改報關單內容或撤銷報關單證;確有如下正當理由的,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向海關遞交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批准後,可以進行修改或撤銷:

(一)由於電腦、網路系統等方面的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二)海關在辦理出口貨物的放行手續後,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全部退關需要修改或撤銷報關單證及其內容的;

(三)報關人員由於操作或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差錯,但未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徵收及海關統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四)海關審價、歸類審核、統計審核或專業認定後需對原申報數據進行修改的;

(五)根據貿易慣例先行採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報數據的。

第十三條  (結關放行)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列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確因節假日或轉關運輸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關遞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事先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海關核準後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其中,保稅加工企業自行報關的,在申請書上加蓋簽章;委託報關企業報關的,由報關企業和保稅加工企業雙方共同在申請書上簽章。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遺失補簽)保稅加工企業、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在申領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核銷聯時,應當提供海關要求的有效證明。 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註明“補簽”字樣,並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  (納稅協助)企業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海關為審核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及法定數量等方面而進行的查驗、化驗、檢驗及核查,並按照海關要求對進出口貨物進行補充申報。企業可以書面向海關提出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但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理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復核)保稅加工企業如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對於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時提交的單證和資料,應在結關後再次進行復核,如發現存在不一致或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交虛假單證和資料的,應及時向海關報告。

海關統計部門在審核已結關的報關單數據時,發現涉及備案合同等相關數據出現差錯,企業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對備案合同內容做出更正。

第十七條  (配合要求)保稅加工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享受優惠貿易協定稅率的商品時;審核電子數據報關單時;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時;或統計部門在審核已結關的報關單數據時;或海關徵收反傾銷稅時;企業應積極配合,按規定時限,說明情況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原產地證、相關單證及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納稅補全)企業有義務對少繳、漏繳、欠繳稅款進行主動補繳。對特定減免稅設備、保稅貨物等海關監管貨物提前解除海關監管或內銷、轉讓、移作他用的,對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資產重組或撤銷、解散、破產及其他依法終止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主動辦理補證補稅或相關海關手續。企業如發生納稅爭議的應當先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  (查驗配合)海關查驗貨物時,企業有義務派員到場協助海關人員對進出口貨物現場查驗,並負責搬移、開拆和重封貨物包裝、回答詢問和簽名確認。

第三章  加工貿易企業規範指引

第二十條 (備案原則)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如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範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加工貿易貨物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報關事宜)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並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理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結轉、放棄、退運等海關手續。

委託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全部真實情況和相關材料。以委託人名義報關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二條  (料件退換)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品質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

第二十三條  (專庫專人)保稅料件(包括剩餘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應專庫存放,專人管理,即由專門的倉庫管理人員進行進、出、存倉庫帳冊的管理。因企業倉儲條件限制,未能專庫存放的也應將保稅料件單獨存放,並在庫房和帳簿標明“海關監管貨物”字樣,以備海關核查。企業報關人員應按海關監管要求協同倉管人員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並按規定保管、使用和處置減免稅貨物。在進口的減免稅設備、經營性租賃設備、不作價設備上,企業應懸挂或張貼登記卡,詳細記錄設備的品名、規格、型號、產地、進口時間、報關單號、價格等資訊;對無法或不宜懸挂或張貼登記卡的,單獨登記造冊進行管理。

企業還應在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內定期向海關報告減免稅貨物狀況,除經海關批准轉讓給其他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待遇的項目單位外,必須在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後,方可轉讓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減免稅貨物因廠房搬遷、廠外設廠、進口設備變更、退運、抵押、質押、轉讓、調拔給分公司使用、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必須經海關許可。

第二十五條 (保稅料件使用原則)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應專料專用,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保稅料件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徵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加工貿易貨物不得抵押、質押、留置。

第二十六條  (非保稅料件使用原則)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

第二十七條  (邊角料、剩餘料件使用原則)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後產生的邊角料、剩餘料件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邊角料、剩餘料件在運輸、倉儲、加工期間發生滅失、短少、損毀等情事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及時向主管海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串料標準)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料件串換的範圍應為同一經營企業、同一加工企業的保稅料件和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非保稅料件之間。經營企業料件串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保稅料件和保稅料件之間以及保稅料件和進口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條件;

2)保稅料件和國產料件(不含深加工結轉料件)之間的串換必須符合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關稅稅率為零,且商品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條件;

3)經營企業因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發生串換,串換下來同等數量的保稅料件,經主管海關批准,由企業自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  (加工貿易外發加工)外發加工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進行。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加工。經營企業和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監管。

第三十條  (剩餘余料具體處置)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餘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同意並繳納相當於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

第三十一條  (邊角料、剩餘料件的通關)加工貿易企業辦理邊角料、剩餘料件內銷的進出口通關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辦理:內銷加工貿易剩餘料件,企業按照其加工貿易的原進口料件品名進行申報;加工貿易邊角料,企業按照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申報。

第三十二條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必須遵循海關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海關辦理深加工結轉貨物申報及實際收發貨手續,認真核實深加工結轉貨物的申報價格,加強對深加工結轉貨物的管理,確保深加工貨物有據可查。

第三十三條  (報核時限)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第三十四條 (手續辦理)經營企業報核時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料件、出口成品、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以及單耗等情況,並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手冊、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單證。

第三十五條 (聯網監管企業)聯網監管企業應保證向海關報送監管數據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數據相一致,確保企業管理系統與聯網監管系統介面程式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建立健全企業基本資訊庫、商品參數庫,以適當方式向海關報送電子帳冊備案及變更、報核、報關清單、庫存、出入庫記錄、BOM表等海關需要的數據。

第三十六條 (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物流要求)聯網企業應加強對保稅物料的管理,按規定辦理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按照海關確定的核銷週期和要求報核。聯網監管企業有義務配合海關對其數據進行核對,必要時應提供企業的相關管理數據、帳冊、單據和其他資料。聯網企業因故需內銷加工貿易貨物時,應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與進出口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內部管理制度內涵)保稅加工企業應當建立以下內部控制制度:

(一)建立健全進出口環節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採購、銷售、報關作業、訂單作業、外匯核銷作業、加工貿易備案、核銷、深加工結轉等幾個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對海關監管貨物的生產及倉儲物流使用環節的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庫存作業、車間生產作業、料件採購及成品銷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與海關監管貨物相關的資金流的會計制度。

(四)建立健全與海關監管貨物的相關賬簿、單證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評價標準)內控制度的實施應當確保企業的賬簿、單證等資料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相關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口、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等物流情況以及與物流環節相對應的資金流情況,同時企業能夠依據制度對海關監管貨物的物流和資金進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十九條  (內部管理制度的評價方法)海關主要是對有關制度設計和實施的情況進行符合性測試與實質性測試,從而判斷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海關監管貨物、設備的有關方面進行管理的效果。

第四十條  (內部管理制度評價處置)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海關通過測試評價企業內控制度對海關監管貨物、設備的有關方面進行管理的效果,發現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不足,同時判斷企業存在的相關海關監管風險程度高低,據以作出進一步管理處置。

第四十一條  (帳簿單證總體要求)凡在海關註冊或備案的保稅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海關規定和會計法律法規,設置、編制和保管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報關單證(或專門賬冊)以及真實反映企業進出口貨物的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等情況的其他資料,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反映企業進出口業務有關情況。

第四十二條  (來料加工具體要求)凡在海關備案或註冊的來料加工廠有下列賬冊、憑證和報表所反映的業務活動的,必須按照海關稽查條例、有關會計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賬冊、憑證和報表:

(一)進出存帳及相關憑證。包括原材料帳、產成品帳、邊角廢料帳、生產設備帳、委託加工和受託加工帳,入倉單、送(出)貨單、領料單、退貨單、邊角廢料處置單,其他反映來料加工保稅貨物真實物流情況、來料加工不作價設備的使用和處置真實情況的帳簿與單證。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產品實際耗用原材料情況的帳冊或記錄。保存15年。

(三)銀行存款帳和現金日記帳。保管25年。

    (四)與加工過程有關的資料,包括訂單、生產令(製造令)等。保管15年。

    (五)反映資金往來等情況的其他有關帳冊。保管15年。

    (六)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一)至(三)(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三條  (從事加工貿易的外商投資企業具體要求)凡在海關註冊的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所反映的業務活動的,必須按照海關稽查條例、有關會計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

    (一)進出存帳及相關憑證。包括原材料帳、產成品帳、車間領用料件帳、邊角廢料帳、生產設備帳、委託加工和受託加工帳、收/送貨與轉廠對照賬,入倉單、送(出)貨單,領料單、退貨單、邊角廢料處置單,其他反映進料加工保稅貨物真實物流情況、減免稅設備的使用和處置真實情況的帳簿與單證。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產品實際耗用原材料的帳冊或記錄。保管15年。

(三)與加工過程有關的資料,包括訂單、生產令(製造令)等。保管15年。

(四)我國會計法規規定設立和保管的其他會計帳冊,憑證、報表。

(五)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附件234),保管3年。

    第四十四條  (其他保稅加工企業具體要求)凡在海關註冊的從事與進出口活動直接有關的其他保稅加工企業有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所反映的業務活動的,必須按照海關稽查條例、有關會計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帳冊、憑證和報表:

    (一)進出存帳及相關憑證。包括商品進出帳、生產設備帳,入倉單、送(出)貨單、退貨單。保存15年。

(二)銀行存款帳和現金日記帳。保管25年。

(三)反映與資金往來等情況的其他有關帳冊。保管15年。

    第四十五條  (報關單證保存)保稅加工企業進出口報關單證及進出口業務資料,包括協議、已核銷手冊及報關單複印件、關稅及代徵稅繳款書、現執行手冊,報關單、業務函電、進出口運輸單證、發票、合同等業務資料,需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稅貨物報關單證保管期限為自進出口放行之日至辦結海關核銷手續後3年,減免稅進口貨物報關單證需保管至辦理解除監管手續後3年。

    第四十六條  (保稅加工企業帳簿單證填置要求)保稅加工企業發生的所有與進出口有關的活動必須在上述帳簿、單證中規範地記錄和反映。

    上述帳冊、單證需在境內企業法定經營場所按規定期限完整保存。

各有關企業需根據會計規範和海關要求填制憑證和登記帳冊,依據實際收發貨物的時間(包括年、月、日)、數量、品名、規格、價格等予以記錄和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所採用的商業計量單位與海關單位不一致的,應同時記錄與核算。

    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海關監管設備與非海關監管設備必須區分記錄和核算。

    第四十七條  (保稅加工企業設置要求)保稅加工企業必須遵照有關規定設置和登記原材料、產成品、邊角廢料、生產設備、委託加工和受託加工賬冊或科目、收/送貨與轉廠對照資料及其他反映保稅貨物真實物流情況、海關監管設備的使用和處置真實情況的帳簿,並規範地設立和填制相關憑證:

第四十八條  (電子帳簿保存要求)採用電腦系統進行會計記賬的保稅加工企業,其利用電腦設置、編制、保存的賬簿、單證的要求視同紙質賬簿、單證。企業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賬簿、單證。具備一定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報備的,可採用磁帶、磁片、光碟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賬冊、憑證、報表。

第四十九條  ERP形式帳簿保存要求)採用電腦企業管理集成系統進行生產及倉儲物流記賬的保稅加工企業,其利用電腦設置、編制、保存的賬簿、單證的要求視同紙質賬簿、單證。企業可以採用列印成書面記錄或者以磁帶、磁片、光碟等磁性介質保存相關的賬簿、單證。

第五十條  (電子記帳企業義務)採用電腦系統記賬的保稅加工企業,應當就電腦系統向海關提供系統使用說明書,並向海關公開系統代碼。系統代碼設置、使用和存儲必須就保稅貨物與非保稅貨物、海關監管設備與非海關監管設備的相關情況進行區分。

企業必須如實向海關提供系統代碼與監管貨物有關項目之間的歸併關係。

電腦系統的升級或者相關系統資料的版本變更時,企業必須就相關歷史數據進行備份並完整保存,不得影響海關對系統中歷史數據的採集。

採用外文版本的電腦系統作業的,企業必須提供中文版本系統說明書、系統代碼,如有需要還必須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翻譯。

第五十一條  (加工貿易聯網企業的帳冊保存)實施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保稅加工企業,其運用電腦網路透過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向海關發送的分段備案、進出口申報、分段滾動報核的電子賬簿、單證,其設置、編制、保存的要求視同相對應的紙質賬簿、單證。企業可以採用列印成書面記錄或者以磁帶、磁片、光碟等磁性介質保存相關的賬簿、單證。

    第五十二條  (報送義務)各有關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在每年的11 日至430口將上一年度有關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即《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從事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送至海關審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記帳的企業可以委託事務所通過電腦向海關報送,運用電腦自行記帳的企業可以使用磁片報送。

    第五十三條  (引導評估)海關對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代理建帳和記帳情況是否符合海關要求實行評估,並公佈評估合格名單。海關對未經海關評估合格的事務所代理建立和記錄的帳冊資料將進行實地審查其是否符合海關規範。有關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委託事務所記帳或選擇委託記帳的事務所。

    第五十四條  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需按《從事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填寫說明》(附件1)的要求填制《從事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附件234)

    第五十五條  (電腦調閱帳簿資料)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和報帳的企業,海關可以通過電腦查閱企業保存在事務所的帳簿資料。

    第五十六條  (規範建帳內涵)凡有關企業按照海關規定、會計法律法規規範地設置、編制和保管的帳簿、單證,能夠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反映企業進出口貨物的購買、銷售、加工、使用、損耗和庫存等情況,能夠滿足本規定要求並按時報送有關資料的,其建帳行為即為符合海關要求。

第五十七條  (法律責任)有關企業不按規定規範地建立、保管和報送有關帳簿、單證和報表,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重要事實,拒絕、拖延提供或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帳簿、單證的,由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報關資格,並作為海關評定企業管理類別的依據。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企業配合檢查標準

第五十八條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易企業和其他保稅加工企業進行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一)海關實施檢查前,如事先通知企業準備相關材料及人員到場時,企業應按要求予以配合。

(二)因檢查需要調閱企業內部相關單證,企業應按要求出示相關材料的原始記帳憑證,不得提供虛假資料;需調閱企業電腦內部資料,企業應開放相應許可權供海關工作人員查閱。

(三)因檢查需要複製相關單證資料時,企業應提供應有便利,並在複製材料上註明材料出處,頁數,蓋章確認。

(四)現場檢查結束後,核查關員需要企業到海關進行資料核對、數據核算時,企業應委派本企業專業人員協助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優化外部環境)企業應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配合海關做好廉政工作,不得拉攏腐蝕海關人員,不得以海關人員名義,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優化海關外部執法環境,構建和諧“雙贏”局面。

第六十條 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加工企業的規範管理指引另行制定。

 

附件1

從事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

報表填寫說明

一、《加工貿易產品流向情況表》(報表一)填寫說明

1.此表填寫範圍為報告年度內產量在價值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的產品;

    2.計量單位採用海關計量單位;

    3.“期初庫存”指報告年度11的產成品實際庫存,“期末庫存”指報告年度最後一日產成品實際庫存,兩者均包括受託加工未返回成品部分,不包括在產品;

    4.“結轉報關出口”數量按結轉出口報關單統計;

    5.“已結轉未交貨”指已辦理結轉報關手續尚未足量交付貨物給客戶部分;“未結轉已交貨”指尚未辦理結轉報關手續事先交付貨物給客戶部分;

    6.“海關批准內銷”指保稅進口原料加工成品後因故不能出口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海關手續後內銷:“內銷”指在我國海關法所指關境範圍內銷售;

    7.“其他內銷”指海關批准內銷之外的內銷;

    8.“受託加工”指接受境內客戶委託,由客戶提供原材料給本企業加工後返回成品;

    9.11項=1+2+34+5+6+7+8+910

    10.“其他處理”情況及有其他需說明的事項填寫在備註欄或提交書面說明;

11.此表不夠填寫時可複製使用或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索取。

二、《加工貿易原材料來源與使用情況表》(報表二)填寫說明

 1.此表填寫按累計進口價值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的原材料;

 2.計量單位為海關計量單位;

3.本表所稱“耗用”均指凈耗,不包括損耗;

 4.“期初庫存”指報告年度的11的實際庫存,包括外發加工未收回和受託加工未返回部分,期初庫存=期初庫存原材料+期初在產品和產成品凈耗原材料,庫存在產品.成品耗用原材料按實際凈耗計算;

5.“結轉報關進口”按結轉進口報關單統計;

6.“已結轉未收貨”指已辦理結轉進口手續尚未足量收存貨物部分;

7.“未結轉已收貨”指尚未辦理結轉進口手續事先收存貨物部分;

8.11項來源合計=1+2+34+5+7+8+9+10

9.“直接出口成品耗用”原料按實際凈耗計算,出口數量按出口報關單統計;

10.“實際結轉成品”指實際交付給境內客戶產品,實際結轉成品數量=結轉報關出口數量十未辦理結轉出口手續事先交付成品數量-已辦理結轉出口手續尚未足量交付產品的部分,其耗用原料按實際凈耗計算;

  11.“海關批准內銷”指保稅進口原料及其生產產品因故不能出口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海關手續後在境內銷售、處理。內銷耗用包括內銷原材料、成品、廢料、邊角料和非損耗範圍內的次品耗用,成品和次品耗用原料按實際凈耗計算;

  12.“受託加工返回耗用”原料按返回成品實際凈耗計算;

  13.“外發加工”指本企業將原料交給客戶委託客戶加工並返回成品。返回成品包括返回次品和成品,返回成品或次品耗用原料按實際凈耗計算;

  14.“外發返回原料”包括外發加工返回原料、廢料、邊角料;

  15.“損耗”指工藝損耗,包括本企業加工(含期末庫存在產品和產成品損耗原料).受託加工和外發加工產生的損耗,損耗量按實際損耗統計,損耗範圍內的廢料、邊角料如果退運出口或經海關徵稅內銷、處理,需在損耗量內扣減並在備註欄說明;

  16.22項使用合計=12+13+14+15+16+17+18-19+20+21

  17.期末實際庫存指報告年度最後一日盤點庫存,包括受託加工或外發加工未返回部分,第23項=24+25+26

  18.其他來源、其他使用及其他有必要說明的事項需在備註欄內說明或提交書面說明;

  19.本表不夠填寫時可複製使用或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索取。

三、《加工貿易生產設備使用情況表》(報表三)填表說明

  1.此表填寫在報告期內按進口價值累計在人民幣1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用設備;

  2.計量單位採用海關計量單位;

  3.“海關批准”指經海關批准並辦理海關手續,“出售”指在我國海關法所指關境內銷售;

  4.“其他出售”指海關批准之外的出售;

  5.6項=1+2+4+5

  6.15項=6-7-8-9-10-11-12-13-14

  7.“其他來源”和“其他處置”及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填寫在備註欄,或提交書面說明;

  8.此表不夠填寫時可複製使用或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索取。

 

 

 

 

 

 

 

 

 

 

 

 

 

 

 

 

 

 

 

 

 

 

 

附件2

加工貿易企業進出口業務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設制

加工貿易產品流向情況表

______年度

企業名稱(公章):

 

企業性質:

企業地址:

 

 

海關編碼:

填表人:

 

企業負責人:

填表日期:       

 

產品名稱/單位

 

 

 

 

流向

 

 

 

 

 

1 期初庫存

 

 

 

 

2 直接報關出口

 

 

 

 

3 結轉報關出口

 

 

 

 

4 已結轉未收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