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準
許可內容:
准予辦理貨物暫時進出口活動
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1號公佈,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0年7月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03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第392號令發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辦法》(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發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7年第48號
申請條件(範圍)
1、貨物必須符合暫時進口範圍,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進境或出境的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影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以上前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10)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准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以上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損耗外,應當按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三、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一份;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一式兩份;
3.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4.收發貨人授權代理委託書;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關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後進行初審。
2、海關經審查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3、申請人到海關辦理有關進出口手續。
辦理時限:
1.隸屬海關負責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2.直屬海關負責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3.海關總署負責核準的,隸屬海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後報海關總署審批。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隸屬海關、辦事處
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以各隸屬海關、辦事處對外公佈的公示材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