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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廉政规定  
2005-08-31

海关廉政规定

北京海关致力建设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海关,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并以“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为目标,全面建设准军事化纪律部队。

北京海关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关工作人员执法和执纪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海关廉政规定》

一、     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情放私,索贿受贿;不准违反规定验放进出口货物和物品;不准超越权限减免关税和其他税费;不准乱收税费和超标准收费。

二、     海关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接受、贪占工作对象的各种钱物。

三、     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为海关举办的宴请、游览和高消费的娱乐等活动。

四、     海关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接受境内外企业、贸易机构和华侨、港澳台商人等工作对象邀请到境外进行访问、参观、旅游。

五、     海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及货物进出口提供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不准在海关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他人说情,干扰执法。

六、     海关收缴的关税、其他税费、罚没收入和保证金,要按规定入缴、入帐,不准越权和擅自批准缓交,不准截留或挪用。罚没物品、放弃物品和无主货物,一律按规定变价上交国库,不准占用、私分或低价、变相低价留购。

七、     海关一律不准经办除后勤和科技服务以外的“三产”企业。海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有中介活动;除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外,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八、     海关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准假借领导名义搞特殊化。

 

《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

三项纪律

一、            依法行政不徇情;

二、            文明执法不扰民;

三、            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

一、            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

二、            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帐册、单据和人员;

三、            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四、            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

五、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

六、            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

七、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

八、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

九、            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            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海关外勤工作纪律九不准》

一、            不准接收由海关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            不准接收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            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海关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海关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适用工作对象单位交通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付费,付费时间滞后一个月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四、            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BP机、电脑等办公设施。

五、            不准索要、接收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六、            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七、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八、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九、            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海关外勤工作务关的要求。

 

海关文明示范单位“十必须、十不准”规定

一、        必须使用《海关人员文明服务用语》,热情解答工作对象的询问,不准对工作对象有不文明言行。

二、        必须按规定着海关制服,衣着整齐,不准穿便服办理海关业务。

三、        必须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准空岗、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        必须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钱物或参加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活动。

五、        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贯彻政策;不准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六、        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海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不准工作拖沓、相互推诿。

七、        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不准在办理海关业务中有随意性。

八、        必须在工作现场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信箱、咨询台、公告栏;不准拒绝工作对象的投诉、咨询或张贴过的公告。

九、        必须为工作对象办理海关业务提供必备的服务设施;不准拒绝工作对象的合理要求。

十、        必须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工作对象对海关服务的满意率在95%以上,不准降低服务标准,无故违诺。 

 

海关人员6项禁令

一、        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违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  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        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礼物等,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        严禁以打招呼等任何方式干扰办案,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五、        严禁泄露海关业务秘密,违者予以撤职,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六、       严禁参与、庇护走私,违者一律开除。海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单位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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