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 在规定期限内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或提出行政复议、诉讼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单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